通知提出,专项投资重点支持对水环境质量改善直接相关的项目,项目类型主要包括:城镇污水处理、城镇垃圾处理、河道(湖库)水环境综合治理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,以及推进水环境治理的其他工程。
通知规定,新开工项目(未安排过专项投资)应当符合:项目已列入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储备库条件;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,并通过重大项目库完成可研审批、核准或备案程序;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已基本落实等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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